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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社交平臺銷售防疫物資 存在四類刑事犯罪風險

來源:太原晚報 作者:劉友旺 2022年12月22日 08:40

  近期,很多地方口罩、藥品等防疫物資需求量大,一些物資出現短期“一物難求”現象。于是,有人通過社交平臺交流防疫心得、分享防疫物資及來源渠道,但也出現了“少量現貨”“正品保障”“只批發不零售”等“霸屏”詞語,其中隱藏的刑事法律風險不容忽視。

  12月21日,省檢察院發布溫馨提示,一線辦案檢察官梳理發現,在社交平臺銷售防疫物資,至少存在四類刑事犯罪風險,請大家高度警惕。

  發布代購鏈接騙取錢財,可能構成詐騙罪。

  比如,有人想趁虛而入,通過社交平臺發布代購抗病毒特效藥和稀缺防疫物資等信息,誘導民眾前往釣魚鏈接購買,收到轉賬后立刻拉黑好友、退群失聯、卷款跑路。出現這種情況,數額較大的,構成詐騙罪,數額特別巨大的,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。

  無證銷售防疫物資,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。

  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無論中藥還是西藥,從事藥品零售活動都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;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需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。個人在社交平臺無證售賣藥品或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涉嫌違法;囤積居奇、哄抬價格的,可能觸犯構成非法經營罪,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生產、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,可能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。

  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致使消費者在社交平臺高價購買防疫物資后卻發現質量不合格,不僅無法起到防疫作用,還可能嚴重威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。生產者、銷售者可能觸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。

  對防疫物資作虛假宣傳或傳播虛假信息,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。

  如果利用一些消費者的恐慌心理,大肆在社交平臺對相關防疫物資作虛假宣傳,或者進行“放血、遠程施法、空氣吊卡、煙熏可防疫情”等誤導宣傳。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,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。

(責編:范婉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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